| 一、陵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,经省民政厅和清远市委、市政府批准兴建的一项永久性福利事业。 |
| 二、墓园划分为:永乐区、常乐区、安乐区、怡乐区、极乐区、祥龙区等多个墓型墓区,并设有各种墓碑式样供客户自由选购, 墓碑统一由本公司承建,在一次性付清费用后施工。如客户自行设计墓碑,必须要有施工草图或有明确的规格尺寸,并经本公司审定认后建造。 |
| 三、客户购买墓地安葬先人,每穴原则上只可安葬两个以下的金塔或骨灰盒,若超过须经本公司批准(最多不能超过4个),并交付增葬费。未经本公司批准,任何人等均不得私自在陵园内下葬、存放、起回或迁移遗体骨殖、骨灰或其他丧葬用品。 |
| 四、本公司不受理自来墓碑、石狮、香炉、花瓶等丧葬用品。违者本公司有权拆除,坟主不得异议。 |
| 五、客户按规定缴清各项费用后可领取墓地使用证,购买后不得转让。 |
| 六、建墓所需时间,由双方商定并由本公司负责依期完工,客户有权监督验收。 |
| 七、购买墓地必须同时交纳管理费,管理费期满后须按期续交,逾期不交,按期增收50%滞纳金,超过一年不交,陵园公司有权 对墓地另行处理。 |
| 八、凡须预订墓穴留位,每穴先交订金1000元,一个月内前来办理手续、缴清款项。过期不交,视作自动放弃所留穴位及订金,预留的穴位公司有权另行处理。 |
| 九、凡海外、港澳台同胞,购买墓地棺葬,须出示身份证或侨居地护照及死亡证明文件,并持民政部门批发的《遗体(骸骨)入粤安葬证》。如遗体经海关入关的,须持有海关放行的有关文件。购地安葬后,作永久安葬的或起骨后继续葬回原穴位的,需加收30%时价墓地费。若起骨迁走后,所购的墓穴归陵园公司所有。 |
| 十、客户所购墓位,设施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损坏造成损毁,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。所安放的骨殖、骨灰,如人为造成损失须交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。 |
十一、客户须遵守陵园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,爱护陵园内的花草树木,金银衣纸和炮竹要在指定地点燃放。如有违反,造成陵园直接或间接损失的,均由客户负赔偿责任,同时须遵守和服从国家有关政策法令。 |
| 十二、客户购买先人墓地时须提交有关证明:①新火化的凭火化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;②骨灰、骨殖迁移的,凭乡镇民政办、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;③购买墓地的客户必须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: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。 |
十三、陵园范围内谢绝拍摄。 |
| 十四、购墓程序指引:①客户先到陵园选购所需的墓地和墓碑,陵园开出《认购通知书》;②客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陵园开出的《认 购通知书》,到陵园办公室(先锋东路先锋桥头南B栋首层)交付所购款项。协商有关下葬事宜(动土、向置、扶碑、下葬时间等),并签订《建坟协议书》。③客户按《建坟协议书》上的时间到陵园安葬先人。 |
十五、陵园公司对《购墓须知》有权修改,如有变更,则以最新公布执行。 |